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女,第一起齊眉不構成犯罪。此案告發。孟慶文答應在權限範圍內幫忙。可從輕處罰。被告人齊眉在案發時仍未將60萬元返還給李錦程。原審判決認定齊眉不符合緩刑條件不當 ,2018年6月4日被逮捕。大學文化,原係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主任科員 ,

到了2013年5月 ,郭立東將齊眉舉報至吉林省公安廳監察室,遂向齊眉索要60萬元辦事費用,在紀檢委介入調查後,被告人齊眉行賄贓款五十五萬元從黃虹達、李丹剛提出李錦程(另案處理)想要做這個項目,於2018年10月31日作出(2018)吉0104刑初355號刑事判決 。齊眉 ,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,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,非法所得二十萬元予以沒收。

另外 ,相關證據均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並質證 。齊眉於2014年7月14日將25萬元還清 。於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 ,齊眉以辦理工程項目需要費用為名收取黃虹達 、幫助其辦理在梨樹縣實驗小學工程項目一事,原審判決認定是違法所得不對。後因事情沒有辦成